上海:大润发盒装桑果检验结论不合格(桑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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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经查,当事人于2005年3月23日成立,在上海市静安区江场西路255号从事对“大润发”品牌超市进行投资管理的经营活动,负责下属“大润发”品牌超市所销售商品的统一采购并供货。

当事人下属门店食品被抽样检测,抽样检测结果为:诸暨大润发有限公司的盒装桑果(桑葚)于2023年3月21日被抽样,抽样检测结果为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玉环大润发有限公司的桑葚于2023年3月28日被抽样,检测结果为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玉环大润发有限公司的青团(茉莉青提味)(生产日期为2023年2月22日)于2023年3月24日被抽样,检测结果为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诸暨大润发有限公司的桑果于2023年3月16日被抽样,检测结果问题项为糖精钠(以糖精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纽甜。上述两家门店所销售的桑果(桑葚)及青团(茉莉青提味)均由当事人负责采购并供货。

行政处罚决定书提到,上述所涉及检测不合格的盒装桑果(桑葚)系当事人向嘉兴水果市场明珠水果批发部采购。共分三批次购进,分别为2023年3月14日购进196盒,进货单价为 11.76元每盒;2023年3月19日购进228盒,进货单价为10.94元每盒;2023年3月26日购进197 盒,进货单价为11.01元每盒。三次采购共计621盒,进货金额共计人民币6968.25元。

上述所涉及检测不合格的青团(茉莉青提味)(生产日期为2023年2月22日)系当事人于 2023年3月3日向上海味峰贸易有限公司购进180盒,进货单价为9元每盒,进货金额共计人民币1620元。

上述所涉及检测不合格的盒装桑果(桑葚)当事人于2023年3月15日到3月27日期间采用平价销售的方式销售给下属的玉环大润发有限公司、诸暨大润发有限公司等34家门店,销售金额为人民币6968.25元。上述所涉及检测不合格的青团(茉莉青提味)(生产日期为2023年2月 22日)当事人于2023年3月5日采用平价销售的方式销售给下属的玉环大润发有限公司等3家门店,销售金额为人民币1620元。

当事人所销售食品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盒装桑果(桑葚)及青团(茉莉青提味)的货值金额为人民币8588.25元。因当事人为“大润发”品牌连锁超市管理方,采用统一进货的模式进行采购,并以平价销售的形式供货给“大润发”各门店,故当事人销售上述食品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盒装桑果(桑葚)及青团(茉莉青提味)未获利,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知晓所销售的上述批次盒装桑果(桑葚)及青团(茉莉青提味)为不合格产品后,立即对上述批次食品进行召回,但由于下属门店均已销售完毕,召回数量为0。

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表示,当事人销售的盒装桑果(桑葚)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

当事人销售的青团(茉莉青提味)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

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表示,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所销售的食品为食用农产品及普通预包装食品,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无社会影响,对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并不知情无主观故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从轻处罚。

对当事人销售的盒装桑果(桑葚)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的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对当事人销售的盒装桑果(桑葚)及青团(茉莉青提味)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值得注意的是,据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该公司还曾因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口罩案被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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