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房签“独家代理”又“跳单”或需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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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签“独家代理”又“跳单”或需支付违约金

法官提醒:谨慎签订“独家代理”

在二手房交易中,有的售房人因工作繁忙,为尽快售出房屋,会与中介签订“独家代理协议”。不过,“独家代理协议”虽省心省力,却也伴随着一定风险。

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公布的一起案件中,卖房人签下《独家代理合同》,委托中介公司独家出售房屋,事后却又违背合约“跳单”出售,被中介一纸诉状告上法庭。

卖房签“独家代理”又“跳单”或需支付违约金(图1)

卖房“跳单”被索赔8万元

小李此前居住在广州市从化区的一套商品房中,该房权属人系小李的父亲老李。后小李为资金周转决定出售该房,其于2022年4月联系了某中介公司,并与其签订《独家代理合同》,约定独家委托中介公司出售该房屋,委托期限六个月,即2022年4月起至2022年10月止,委托售价100万元,中介服务费1万元。

双方还约定,若小李在委托期限内跳开该中介私自与他人交易,则需向中介公司支付约定售价3%的违约金、中介费及滞纳金。如小李拒绝支付上述费用导致诉讼的,则其应双倍支付违约金、中介费、滞纳金等。

卖房签“独家代理”又“跳单”或需支付违约金(图2)

另外,该合同还备注,小李保证已经获得其父亲老李的全权授权,并保证老李会严格遵守并配合合同履行。签订合同当日,小李出具《业主(或代理人)放盘委托书》。

《独家代理合同》签订后,中介公司按合同约定取得了案涉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等房产资料以及老李身份证和银行卡复印件等,并依约放盘出售该房屋。其后不久,小李突然表示不再出售案涉房屋,并向中介收回房屋钥匙。

后中介公司得知,小李此前已与其他中介公司进行接洽,并在7月底将上述房产转移登记至案外人名下。中介公司认为,小李的前述行为均发生在双方约定的独家委托期限内,小李跳开该公司私自与他人交易,违反了双方签订的《独家代理合同》,依约应向其支付违约金及中介费。小李拒绝付款,后双方协商无果,中介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李按照《独家代理合同》的约定,支付双倍违约金及中介费共计8万元。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小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介公司支付3万元。小李不服,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章来源:https://www.chinanews.com.cn/sh/2024/01-07/1014175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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