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发布最新意见:超144㎡住宅允许设置跃层户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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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144平方米以上住宅设置错层单元,新建住宅项目允许在城市社区建设嵌入式服务设施。 建成后产权归全体业主,安置房(安上房)停车位标准明确……

刘晓兰 摄

福州出台进一步优化土地开发最新意见!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土地开发相关政策的意见(试行)

荣政办规[2024]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

为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拓展城市功能,改善民生需求,提升生活质量,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1、加强投资服务

推广“福地迎商”微信APP小程序,采取“线上+线下”结合模式,及时公布土地出让顺序及相关信息(包括土地边界、规划功能、技术指标及控制要求、模拟方案、航空摄影图像、土地利用政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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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优化规划和控制

1.优化容量计算规则

住宅区独立公共配电房和住宅楼一层及以上公共配电房(指需要移交供电部门的10kV及以下电压等级的供配电设施,包括环网机房、配电房等)不计入建筑面积容积率; 鼓励在社区住宅楼之间建设地面风雨廊道,无论容量或密度如何。 住宅建筑外阳台总面积控制不超过内部建筑面积的20%; 工业建筑层高上限为11米; 住宅建筑底层架空层高度为3.0-5.1米,宾馆、商业、办公等公共建筑底层架空层高度不低于4.5米,被设置为公共开放空间,无论容量多少,都向公众开放。

2、单排安置房(安上房)停车及建设标准

安置房(安上房)停车位原则上按以下标准配备:90-150平方米(含150平方米)。 每户标准不少于0.8个停车位,45-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每户标准不少于0.5个停车位,以下房屋每户标准45平方米(含45平方米)停车位不少于0.3个。

地块小、形状不规则、安置体积大、地下室开挖困难的安置房(商品房)项目,可配备不超过应建车位数量30%的机动车辆机械停车位。 泊位。

3.优化规划条件内容

(一)放宽商务办公管制。 商业、商业项目建筑无需布置在公共走廊; 办公楼内各划分单元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300平方米以上。 确需设置内部建筑面积小于300平方米的分体单元的,各分体单元内不得设置独立卫生间。

(二)允许分层设立单位。 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上(含144平方米)的住宅单元和“立体生态住宅”允许有错层单元。 在错层住宅中,只有客厅可以高于客厅。 客厅上方的楼层开口面积限制为入门层套房建筑面积的30%(扣除套房内的公共面积、入口花园和阳台后),且空隙为允许。 面积不超过两层的,超出部分按建筑面积计算。 空地高度超过两层的,建筑面积按空地面积的2倍计算。

(三)协调绿地空间布局。 鼓励商业用地与相邻零星绿地、街角绿地一起出让。 绿地、商业用地指标可统筹计算、统一设计、同步实施。 两地块地下空间可整体设计实施。 在满足消防和结构安全要求的前提下,放宽商业用地与绿地之间的建筑退让距离。 绿地规划方案应当经园林部门批准,由中标单位负责建设和管理。 绿地建成后,将无条件向公众开放。

(4)留出必要的出入口,占用绿地。 建设项目毗邻规划绿地且必须有机动车出入口通过绿地与规划道路连通的,无需缴纳绿化补偿费。 出入口宽度根据总体布局规划确定。

3. 简化合同管理

1、海绵城市、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 海绵城市、装配式建筑不纳入土地出让合同条款,纳入土地出让公告管理。 土地出让公告明确,企业报名竞买土地时,应承诺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与建设主管部门签订《装配式建筑监理协议》。 以及《海绵城市建设特别协议》,如果不签署协议,我们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具体建设要求按协议执行。 关于绿色建筑要求,土地出让合同应约定:“地块上的绿色建筑应当按照《福建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九条的规定进行建设。具体建设要求、建设标准、监督、检查验收等事项由建设主管部门确定并执行”。

2.明确配套建筑交接标准。 转移场地的配套建筑将作为毛坯材料移交。 转让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鼓励地下空间开发。 在符合消防安全和规划设计要求的前提下,允许新移交的住宅项目(含已移交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利用地下空间(指地下一层)建设新建生活设施、文化休闲、体育健身等城市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完善15分钟社区生活圈配套设施,提高居住区品质; 由此增加的地下建筑面积不按容积率计算,不征收地价。 建成后,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 项目的运营和使用由开发商与业主协商。

四、鼓励保障性住房建设

1、加强规划引导,坚持按需定制建设。 按照市政府确定的保障性住房建设目标,按照规划引导、职住平衡的原则,结合城市功能定位和产业布局,保障性住房及配套功能用地的规模和布局。统筹协调,满足相应的土地利用需求。

2、保障土地供应,完善配套建设。 保障性住房用地采用划拨方式供应,划拨地价按照土地成本收取。 为完善项目配套设施,满足群众生活需求,提高整体建设质量,面积不超过规划建筑面积10%、不超过3000平方米的邻里商户可以在经济适用房土地上建造仪表。

5、优化项目验收

1.关于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海绵城市。 装配式建筑、海绵城市、绿色建筑由建设主管部门监管,不纳入土地核审范围。

2、关于公共配套设施回购。 建设项目涉及当地政府或者市有关部门指定单位回购公共建筑设施,且确实因非企业自身原因暂时无法签订回购协议的,回购单位同意的合同方先出具协议进行土地核查,并负责后续实施。 回购说明完毕后,办理土地确权手续。

3、出入口及管道连接的公告。 项目用地已按规划预留出入口并安装管道。 若因企业自身以外的原因导致项目入口及管道连接无法按期完成,可设置临时出入口,保证企业自身通行和应急通行。 管道的临时供应应向管道运营主管索取。 经部门同意(影响其他用地的,应征得其他用地者同意),并由建设单位出具承诺书,承诺市政道路建成后按计划完成出入口、管线连接或者当条件满足时。 允许提前验证规划条件。 土地核查前完成出入口及管线连接的公示。

六、附则

一、本意见有效期2年。 施行期间颁布的新规定与上述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二、本文件下发后新移交的项目和本文件下发前已移交但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适用规划控制措施。 本文件下发后新移交的项目和本文件下发前已移交但尚未受理的项目,适用其他办法。 土地出让合同另有规定的,按照合同规定执行。

三、本意见适用于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 其他县(市)区、高新区可参照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 年 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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