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销售的荨麻疹丸(标示生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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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当事人销售的荨麻疹丸(标示生产企业:吉林龙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包装:10克/袋X9袋/盒,批号:)经检验装量差异不符合规定。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规定,应为劣药。经核实,上述批次荨麻疹丸共采购1476盒,退回供应商18盒,实际销售1458盒,销售金额为15104.59元。同时,当事人在采购、验收、储存、销售上述药品过程中,未发现异常,符合《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的情形。

以上事实有检验报告书、购进记录、现场笔录、调查询问笔录、采购订单、销售记录、购销凭证、温湿度数据波形图、照片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销售的荨麻疹丸(标示生产企业)(图1)

2024年3月20日,本办将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具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止3月28日,当事人未提起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销售劣药荨麻疹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正)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当事人销售的荨麻疹丸(标示生产企业)(图2)

1.没收销售劣药荨麻疹丸违法所得15104.59元;

2.免于其他行政处罚。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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