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振坤记养殖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被罚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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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振坤记养殖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被罚1.5万元(图1)

厦门市同安生态环境局近日对厦门市振坤记养殖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行为依法作出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处罚信息摘要如下:

厦门市振坤记养殖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注册地址:厦门市同安区洪塘镇大乡村3组12号

法定代表人:纪**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你单位位于厦门市同安区洪塘镇大乡村3组12号,主要从事生猪养殖。2023年12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污水处理站臭气收集设施正常运行,但整个污水处理站未完全封闭,现场氨味明显;猪舍养殖废水检查口未封盖,有明显臭味;舍外发酵床房未全密闭,现场检查大门敞开,废气外排,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

证明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有:

1、2023年12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拍摄的调查取证照片及12月14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我局对你单位实施执法检查,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事实;

2、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和调查程序合法性;

3、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法定代表人身份及被授权委托人身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2月1日向你单位送达《厦门市同安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厦(同)环罚告﹝2023﹞49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壹万伍千元整),并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八项的规定,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你单位实际情况,按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中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修正裁量基准和“(十一)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类-序号10”个性裁量基准计算结果。我局经研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壹万伍千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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